常业犯又称常习犯,通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实行某种犯罪,把犯罪当成主业或者兼业,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的犯罪。我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的“以走私、投机倒把为常业第168条规定的“以赌博为业”,都属于常业犯。常业犯与惯犯有许多相同之处,如都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犯同种类之罪,恶习深;都是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,犯罪所得数额大;都是实质的同种数罪,但都按一罪处理,不适用数非井罚,等等。因此有常业犯即惯犯之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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